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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供销合作社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通过延安市供销合作社网站(https://gxs.yanan.gov.cn/)下载浏览。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25年,延安市供销合作社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部署,积极推进网站集约化建设,不断拓展政务公开渠道,全面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全年通过各类平台累计公开政府信息512条,其中概况类信息158条,政务动态信息306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48条。通过市供销合作社门户网站发布信息306条,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263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5年,延安市供销合作社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已依法按时办结,办结率为100%。全年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持续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与责任落实。年内组织开展网站安全专项检查4次,未发生信息泄露、篡改、遗失等安全事件,信息系统运行平稳可靠。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按照统一部署,完成了门户网站的集约化建设与优化升级,对栏目设置进行了合理调整,进一步提升了平台服务功能和用户体验。

(五)监督保障机制。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明确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承担日常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

公益

组织

法律

服务

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00000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00000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00000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00000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000000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000000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000000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000000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000000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000000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000000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000000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000000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000000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000000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0000000
2.重复申请000000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000000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000000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000000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00000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000000
3.其他0000000

(七)总计

100000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00000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
00000000000000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2025年,我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取得一定进展,但公开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仍有待加强,形式相对单一,与公众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相比还存在提升空间。

(二)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政务公开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和信息编报水平;二是围绕中心工作和公众关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挖掘特色亮点,总结典型经验,不断增强信息公开内容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推动信息公开工作提质增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本年度未收取信息处理费。